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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
来源:公安部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12-14
        一、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、建设工程审核验收、火灾事故调查、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  二、严禁干部及其配偶、子女经营消防公司、承揽消防工程、推销消防产品。

  三、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、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。

  四、严禁在干部任免、人员调动、士官选取、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。违反上述规定,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;对负有领导责任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  违反上述规定,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;对负有领导责任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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